创办院长罗卫国
中、西、日三种文化模式比较
发布时间:2023-03-17


罪感、耻感


中、西、日三种文化模式比较

时空伴随者 2023-03-14 10:52

罗卫国:罪感、耻感、乐感



文化模式是对一个民族最根本文化特征的概括。西方世界的罪感文化,日本岛国的耻感文化,都准确地描述了这两种文化的核心特征。而相对来说,中国的文化模式却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有人主张耻感,有人主张乐感。综观中华文明的历史和中国文化的特点,作者认为,乐感文化更能体现整个中华民族的性格。


关键词:文化模式 乐感文化 罪感文化 耻感文化


所谓文化,按泰勒的定义是指“就其广泛的民族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泰勒关于文化的定义奠定了文化概念的基本内涵,由此,人们从泰勒的定义出发向外扩展到不同领域,迄今为止,文化的内涵已达几百种之多。文化内涵的多样化带来了文化划分的多样化。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一书中,从文化人类学角度阐述了不同文化模式的特性,说明文化无论多么微小、多么原始、多么复杂,都是从人类智能巨大的弧圈中选择了某些特征。任何民族都只能在其文化境域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构筑自己的文化。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文化是以一定的文化模式的方式存在的。


本尼迪克特指出,“一种文化就像一个人,或多或少有一种思想与行为的一致模式。每一文化之内,总有一些特别的,没必要为其他类型的社会分享的目的。在对这些目的的服从过程中,每一民族越来越深入地强化着它的经验,并且与这些内驱力的紧迫性相适应,行为的异质项就会采取愈来愈一致的形式。当那些最不协调的行为被完全整合的文化接受后,它们常常通过最不可能的变化而使它们自己代表了该文化的具体目标。”这就是文化的模式化。它产生于一个民族中广大成员的长期实践与创造,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文化模式的形成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生活历练,通过社会化的途径世代延续而结构化或形式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模式就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共同遵循的风俗习惯,使各国家、各民族的文化具有鲜明的总体特征。


本尼迪克特在其另一重要著作《菊与刀》中,首次提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世界的“罪感文化”和以日本为典型的“耻感文化”。她认为,“在人类学对各种文化的研究中,区别以耻为基调的文化和以罪为基调的文化是一项重要工作”。罪感文化影响下的西方人受内心道德和负罪感的约束,他们需要时时忏悔和悔悟,以在全知全能的上帝面前减轻自己的罪孽。而成长于耻感文化中的日本人多受外在约束力的影响,他们在乎别人的眼光以及评价,在外人面前谨言慎行,以免遭羞辱和嘲笑。


本尼迪克特提出的“罪感文化”与“耻感文化”经历了六十余年的检验,已广为文化界和学术界接受,这不禁使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中国究竟属于何种文化模式呢?目前为止,关于中国的文化模式,并没有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提法。有学者认为中国与日本一样,属“耻感文化”,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具备的是独有的“乐感文化”,同时还有“忍文化”、“礼文化”、“忧患意识”等种种观点,莫衷一是。作者认为,中国的确具备“耻感文化”的某些特征,但绝不雷同于本尼迪克特所提出的日本“耻感文化”,相对而言,“乐感文化”更能概括独具中国特色的文化特征。


本文将分析西方的“罪感文化”、日本的“耻感文化”,以及中国的文化特征,重点探讨中国应属于何种文化模式。


一 西方:罪感文化


本尼迪克特对罪感文化的定义是“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从这个定义上来理解,在罪感文化社会中,人如果违背了那个“道德的绝对标准”,就会感到有罪。


罪感文化强调人的自律。在罪感文化下,人一旦察觉到自己违背了那个“道德的绝对标准”,就会有一种深重的罪恶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行不被发现,自己也会受到罪恶折磨。在本尼迪克特看來,罪感文化依靠的是人内心的反映来做善行。约束来自内心,是对上帝法则的敬畏,即使恶行未被发现,自己也会有罪恶感。罪恶感是制约人的一种内在制裁。这一点体现在价值观上就是西方的个人主义,个人的行为并不全是受集体和社会的影响。同时,这种“原罪意识”也塑造了西方,尤其是美国人的平等思想——既然人人都有“原罪”,那么人人都是平等的,人在犯错时只需要忏悔,而不用在平等的他人面前产生羞耻感。


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多次描述了以罪感文化为主的美国人在面对相同境遇时所做出的不同于以耻感文化为主的日本人的表现。同时,她指出,在罪感文化下,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人们习惯于忏悔。人们通过忏悔来获得灵魂上的罪恶感的解脱,从而达到心灵的提升。与此相应,人们也赞赏勇于承认错误、公开道歉和真诚悔过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德国的政治官员面对全世界的目光,跪倒在犹太人受难碑前的举动,赢得了人们的认同。反过来,这种赞赏忏悔的做法,又对主动、自觉、勇敢地承认过错产生激励作用,从而强化了罪感文化的力量。


二.日本:耻感文化


正如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所写,日本人生性好斗又谦恭温和,崇尚军国主义的穷兵黩武却又同时具有耽美特征,桀骜不驯又彬彬有礼,冥顽不灵又顺从灵活,忠实守信时又出尔反尔,勇敢而怯弱,保守而尚新,既有菊花的柔顺,又兼具刺刀的残忍。日本就是这样一个矛盾而独特的民族,虽然离我们如此之近,却又笼罩在神秘的面纱下。


耻感文化是本尼迪克特对日本文化的概括,她将其定义为“公认的道德标准借助于外部强制力来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她认为,真正的耻感文化借助于外部的强制力来行善。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被当众嘲笑或遭到拒绝,或者他感觉自己被嘲弄了。无论哪一种,羞耻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量。但这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当事人感觉到有外人在场。


很多学者认为,日本的耻感文化来自中国的儒家思想。然而事实上,日本所吸收并保留的思想与完整的儒学之间,却有着较大的差距。因为儒家思想的核心“仁”,恰恰是被日本所舍弃的部分。事实上,由于日本是一个独立的岛国,拥有单一的民族,自古就流传着“日本是神庇佑的国家”,“日本人是神的子民”这样的传说。虽然今天的日本人已很少对此深信不疑,但因这些传说而生的自大心态却渗透在他们的血脉里,融入了他们的民族性格中。


在耻感文化下的日本,个人是高尚还是卑贱,行为是否正当,都要由他人来评价。来自于他人的评价体系总是相对的、不固定的,这就让日本人缺乏固定的善恶观,而是时刻以他人的看法为参照,尽可能让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接受。他们会为他人的褒奖倍觉欣慰,为他人的贬斥而感到耻辱。他们对耻的恐惧超过了对罪的恐惧,他们用“是不是耻”来衡量他们看到的事物,思考自己的言行。如果正义善良的行为和外在的评价体系发生冲突,他们多会放弃伸张正义;如果邪恶暴戾的行径得到认同,他们就会果断地大行不义。


在日本社会中,他人对自己的看法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日本人生活在集体主义中,生活准绳是迎合世人的“期望”,避免让世人“失望”,把自己的个人要求埋葬在群体的“期望”中。日本人犯错的时候,会认为坦白忏悔只是自寻烦恼,只要不良行为没有暴露在社会上,就不必懊丧,唯恐自己的罪错被他人知道,那样就会感到被讥笑,感到耻辱和不安。


二战后,前联邦德国总统向犹太人下跪谢罪,在华沙犹太人隔离区的纪念碑前献上花圈,代表自己的国家为德国法西斯犯下的罪行道歉。相比之下,日本至今都极力推脱战争责任,不停地在历史教科书中粉饰其过去的罪行,甚至要将南京大屠杀一笔勾销。似乎只要坚持不承认,犯罪事实就会自动消失。在耻感文化的影响下,大部分日本人坚信“道歉是耻、忏悔是耻”,因此,对他们来说,绝没有反思、忏悔的可能,摆脱罪恶感的唯一办法,就是篡改历史,拒不认错。


三.中国:恥感抑或乐感


关于中国文化模式的讨论,虽然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出统一的答案,但占主导地位的只有两种声音,一为耻感文化,二曰乐感文化。


1.耻感:名同实异


不可否认,同欧美相比,中国的耻感文化倾向性更强些,与日本属同一文化圈。然而,用本尼迪克特针对日本提出的“耻感文化”来概括中国的文化模式是不无谬误的。


首先,中国文化中的“耻”与日本的“耻感”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论语》中有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有格。这个“耻”指的是一种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和弃恶扬善的意识,然而日本的“耻”,主要指的是他人的羞辱所带来的耻辱感。一个来自于内心,一个来自外界。


中国的“耻”与日本耻感文化形成的根源也是不同的。中国文化中的耻感形成于先秦时期。孔子将“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儒家学说体系中,在《论语》中,多次提及“耻”,诸如“敏而好学,不耻下问”种种。日本在很大程度上虽然吸收了儒家学说,但他们的耻感文化更主要的是源自狂妄自大、自尊心不容丝毫侵犯的民族性格,儒家的“耻”只是在某种程度上被曲解然后用以加强他们的耻感文化罢了。


中国的“耻”与日本耻感文化产生的道德约束也不尽相同。中国的“耻”倡导慎独,强调内省、正己,通过正己而达到正人。这个“耻”是羞耻之心,是一种内心体验,是人通过与外界的互动而促成内心的变化,进而建立一种注重内省、反求诸己的思维模式,以此制约人的正己、修身过程。这是中国传统耻感的核心内容。《中庸》中说道:“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慎独就是要求人们在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情况下,为了求“道”而严于律己。中国人提倡人应该做诚实的君子,无论人前人后都应该恪守君子之理。尤其在不被人看到的情况下,更要坚守高尚的情操。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道德观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而日本人的道德不是靠内心良知的约束而是靠外部的强制(如嘲笑和羞辱)来加以保障的。日本人对耻的认识首先是公众对自我的批判。在任何一种情况下,羞耻感都会成为一种强大的约束力,但是它要求有旁观者。日本人在公共场合都彬彬有礼,注意周到细节的礼仪规范。但在非正式场合,或没有旁观者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又趋于不受约束,甚至放荡形骸。这种道德观是他律的,它缺乏一种恒定的是非标准。


由此可见,中国文化中的“耻”与日本的耻感文化是大相径庭的,盲目将中国与日本划分为同一种文化模式,未免太过肤浅草率。


2.乐感:中华之灵


李泽厚是中国“乐感文化”的提出者和代表人物之一,他们认为,“中国人很少有真正彻底的悲观主义,他们总愿意乐观地眺望未来”。李泽厚对中国文化的“乐感”品格的概括,得到众多学者的共鸣。半个世纪以前,罗素在谈及中国的文化精神时也曾说:“中国人似乎是富于理性的快乐主义者。”


乐感文化的滥觞,追及中国特有的地理环境和流传于中华民族的古老神话。人类的力量、自然力、乐感文化这三者的关系,可由“弓、弦、箭”三者的关系来喻说。如果说,人的力量为弓,自然力为弦,自然力越凶猛,弦对弓的控制就越紧,这时弓就越张。在中国文明语境中,弓(人类力量)与弦(自然力)之间不怎么构成张力,相反,弓(中国初民较为发达的自然征服力)与弦(较为温和的农耕环境)能够相对地调和起来,达到“天人合一”的状态。中国初民早发的农耕生产力,以及大自然赐予的辽阔沃土,使人与自然的关系能够较为和谐地统一。中国文明发源于黄河流域,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产生了早发的农耕文明。农耕文明的特点是“春种-秋收”不断循环,在一般情况下,农耕者劳有所获,耕有所报。这使人感到,劳动的过程就是结局的一部分。所以,不仅在谷物收成时快乐,而且在播种、耕种时也充满希望,体验快乐。在几千年的农耕历史文明的熏陶下,“乐”的体验,已上升到庄子所说的“天乐”,成为中国人的集体无意识,成为民族性格的原始底层。


从中国古代神话传说来看,“愚公移山”就是对乐感文化的形象诠释。《列子·汤问》中说,愚公为了打开通道,率全家搬走太行、王屋两座大山。这是一项巨大而艰难的工程,但是愚公胸怀大志,不为困难所惧,终于在神力的帮助下排除险阻,搬走了两座大山。这则神话弥漫着人可胜天、乐观向上的精神。神话传说深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早期文化,由此可见乐感文化在中华民族中的悠久历史。


李泽厚认为,情本体是乐感文化的核心。“汝安乎”、“道由情出”、“恻隐之心”,都将“情”作为某种根本或出发点。这个“情”是情感,也是情境。它们作为人之间的关系和人生活动的具体状态,被儒家认为是人道甚至天道之生发。乐感文化以情为体,强调人的感性生命、生活、生存,从而人的自然情欲不可毁弃、不应贬低。虽然承认并强调“理性凝聚”的道德伦理,但反对以它和它的圣化形态来全面压服或取代人的情欲和感性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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